对不起,你并不赞成私有产权
01
某些公共民主派的矛盾和虚伪
有一位船家,祖祖辈辈都在家门口的河道里行船,后来,河道两岸居民想修桥,但限于技术水平,此桥必定使船家无法行船。那么,应该如何决策?我们指出,如果坚持私有财产原则,则该船家的行船权属于先占权利,未经其允许,他人不得影响其行船。这位网友以功利主义思维推论,如果船家仅只是占据了门前的1公里河道,则影响甚微,居民选择到1公里外的河道上修桥即可,但如果船家占有了100公里、1000公里、10000公里呢?我们还要尊重他的私有产权吗?两岸无数居民的生活和生产不便怎么办?他的意见是,“公域讲民主”,即此事涉及公共利益,应由包括船家在内的所有人投票解决。当然,鉴于投票结果自然是要修桥,他认为应该给予船家公允赔偿。但如果要彻底坚持私有产权制度,则此事无如之奈何,公共利益总是要受损的。他的结论是,不应该坚持绝对的自由,这样的自由,只会影响所有人的利益。有意思的是,这位网友一直声称赞成私有财产制度,只是认为私有产权应该服从民主与法治,法外无私产。据称,这是一般开明的现代公民的共识。这个思想实验的核心是冲突,冲突的含义是利益不可调和,一方或双方无论如何都要坚持本方的主张,因而需要引入外界的裁定。然而,裁定的标准无论是财产权(即自由主义),民主(即多数决),还是“法治”,都需要证明其本身的合理性。这种证明当然很有意思,也很有意义,然而,在证明之前,我们可以先很快推定,这位赞成“公域民主”的网友,必须放弃其所谓的赞成私有产权的立场,并同意“私有财产是万恶之源”。更确切地说,假如要彻底坚持民主以及所谓的“法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私有财产制度,反之就必须摒弃民主,并准确界定“法治”。如前所述,随着船家占有的河道步步延长,对两岸欲修桥居民的影响也步步增大(无论是人数还是不便的程度)。我们将这种影响命名为“公共利益”,将船家占有的河道设为“私有财产”,那么就可以得出,随着船家私有财产增多,公共利益受损越大。有人会问,不是所有私有财产都会有这种负效应吧,答案是,很遗憾,根据该思想实验以及私有财产的本质,答案是肯定的。人们占有资源并发生冲突的原因,以及人们分工合作努力生产的原因来自于一个共同的根源:稀缺。一种资源会被私有化,即被人们占有为财产,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它是稀缺的。甲拥有了A物,其他所有人所可能拥有的财物就少了一样A。随着甲拥有的财物越多,其他所有人可能拥有的财物就越少,后者所受的负面影响就越大。仅从物质财富和繁荣角度而言,稀缺是困扰人类福祉的根本原因,因此个体私有财产越多,公共利益就越贫乏,反之则公共利益就越大。从而得出结论:私有财产制度是万恶之源。实验中,如果船家或居民拒不接受任何妥协,则船家占有的河道越多,公共利益受损越大。所以,根据网友提出的功利主义论据,他本人不应该支持私有财产制度。相反,如果在意所谓的公共利益或大多数人的利益,他应该毫不犹豫地放弃自己虚伪赞成私有产权的立场,转而赞成平均主义,以实现最大的公共之善。
02
自发秩序的含混和漏洞
说完这些,我要求他放弃赞成私有财产的立场,转而赞成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或者放弃公共利益理论或民主立场。他为之语塞,翩然下线,不见踪影。
然而,对于原则上不赞成平均主义,又欣赏民主制度的朋友来说,问题并没有结束。他们不会满意于“私有财产是万恶之源”这个结论,也不会轻率地转向社会主义。
问题出在思想实验的建构上。它的要害是假定双方的立场绝不妥协,且将利益冲突推到了极端,即非但是零和博弈,且简直是生死冲突。利用极端假设来反对产权原则,是反市场派数百年来常见不衰的策略。但是,现实绝非如此。
以船桥冲突为例,在讨论过程中,多位有商业经验的群友提出了很多市场化的合理可能,比如将船家利益折合成大桥股份等等,均被以思想实验为由粗暴拒绝。
这种拒绝,从逻辑上推到底,似乎可以从反面得出一个观点:个体私有财产所有者应该主动积极参与社会合作,否则,财产的丰盈程度与他所面临的风险成正比。从经验上和直觉上看,这貌似很合理。
然而,为什么要求船家必须妥协,而不是居民妥协呢?假如认定多数人的利益是正当的,从而不必向个体妥协,那么结论又转回来了——除了压服一切可能的少数,直至实行平均主义之外,别无选择。所以,合作和妥协是对所有社会成员的要求,而不是单方要求。并且不能否认,不作为的不合作本身也是一种自由选择。
为了避免这种困境,人们又会提出一个更和稀泥的意见,既然这个思想实验如此极端,如此不现实,那么根本就不必考虑它。回到现实中,人们总会想出出什么办法来解决船桥冲突,有的地方不搭理船家,直接强行修桥(如果船家反抗,也会博弈出某种结果);有的地方说服船家参与合作;有的地方既强行修桥又补偿船家;有的地方居民自我克制,尊重船家等等,总之,会演化出某种秩序,你生在何处,遵循这种自发秩序就好了,不必去人为建构什么原则或制度。
但是,这种意见等于什么也没说,并且更加自相矛盾,它一方面承认人们可能主动创造出某种秩序,另一方面又要求人们袖手旁观,随遇而安。其实,这里面存在着一种不易察觉的概念偷换。
抛开“自发”或“演化”秩序概念本身的含混性,在肯定“演化秩序”时,代入的是事件中有行动力,有创造性——即有理性——的个体,在拒绝人为建构时,又代入为事件之外,资讯不足的旁观者,但又开了神奇的上帝视角,了解诸多演化可能。
既然如此,为什么不比较一下各种可能的优劣呢?为什么不问问自己最愿意生活在哪种秩序中呢?是因为知道了很多道理,所以不知道该怎么活着了么?
03
辨别是非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04
私产原则的先验性质与简单说明
05
私有财产与文明的秘密
这个得分三个方面来回答:第一,遵循这个原则,能够无矛盾地为人类的自愿和平合作奠定扎实的基础。且自愿和平合作本身,即使人们没有从“理论”上认识到该原则,也实际上遵循了该原则——至少承认了,人们用自己的身体(比如声带)来表达自愿意志,以及在这种合作中,各方投入的资源是各自正当合法的财产,同意不予强制侵犯。第二,人类历史上诸多反私有财产的经验现实,本身无法否定这个原则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回忆一下行动学关于理论与历史之区分,以及经验不能证伪理论原则的知识。不知道也没有关系。举个例子,社会上总是有杀人偷盗等犯罪,这个现象本身不能否定“杀人偷盗有罪”这个原则。第三,反私有财产的历史事实,不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原因,而是阻力。如果没有这些事实,如果更早地,更彻底地坚持私产原则,人类文明会更繁荣。也可以反过来说,人类文明有所发展,原因之一恰恰是因为有意或无意中建立了私产制度,奉行了私产原则。最后收个尾,哪怕是船桥冲突这样极端不现实的假设场景,坚持私产原则仍然是正确的,保护船主的行船自由,从根本上讲,就是保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和自由。即使船主拒绝合作,减少了其他社会成员的主观利益,但是,只要其他社会成员需要为这种主观利益本身辩护,提出合理理由,并建立一种正当合理的社会秩序,就必须先承认船主的自由权利,并采用非暴力的市场手段来实现他们的主观利益。任何否定船主行船自由的主张,都将遭遇理性的合逻辑的彻底驳斥,真诚的论辩者能够理解到,所有这些主张,不管多么好听,都应被判定为强制和侵犯。当然,我们也承认,在经验中,人们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深入到社会合作网络之中,为他人提供服务获取收益,自己的财产和价值也会得到更多自发尊重,而无需依赖这么坚硬枯燥的推理来实现。并且,事实上,如果没有其他种种赞成强制和干预的意识形态和政府机制之干扰,在一种自发和自然状态下,绝大部分人都会这么做,人类文明本身也是这么逐渐进步的。所谓的多数意见对少数的压服(注意,不是说服和赎买),在具体情境中时有发生,而在文明落后的地区和领域最常见。不过,这种意见在现代舆论空间中也常常大行其道,并且直接带来了许多干预和管制(也就是通过政府强制和侵犯民间的各类个体)。这里有一种非常明显的割裂,即公共舆论中长期系统地赞成多数统治的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太会主张强行压服少数,反而常常通情达理,有很多社会合作的智慧和技巧。但是昧于错误的意识形态,在远离个人真实具体处境的宏大问题上,他们的意见和立场却构成了镇压、侵犯和强制政策的权力基础。因此,真诚的民主-公共主义者的任务之一,从根本上梳理自己的主张及其理据,而不是沉迷于意识形态站队和自己的各种一己情绪和直觉。系统的推理,只是为了夯实文明的理性根基。正如顶尖的物理学家们,始终想建立一种能够统一解释各种物理现象的万物理论一样,顶尖的经济-社会学家们也在始终探索一种统一解释人类文明秘密的理论,而这其中,经济学与私有财产伦理学的证成和结合,是其中最迷人也最具挑战的议题之一。本文当然不敢奢谈解决了其中某个问题,核心观点也非原创,只是借一个例子介绍一下我理解的私有财产理论之底层逻辑的一个侧面。文/可二2024.04.26